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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爱的港湾,是我们温馨的摇篮,我们活动的初始地。
家,给我们安全,给我们温暖。
家,是我们身体和灵魂的宿地,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
家,在我们每个人的眼里都是那么普通和平凡,可就是这种普通和平凡的家庭模式却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由最初的乱婚、群婚逐渐向对偶婚,乃至今天的一夫一妻制度发展而来的。也可以这样说,家庭的发展史就是社会文明的发展史。
在人类历史上,在远古时代,人类有过一个漫长的群婚与杂交阶段,人类*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都是从群婚杂交到一夫一妻,群婚是原始时代的一种婚姻形式。对于这一点,长期以来被历史学家、人类学家忽略了。到了19世纪,在这个研究领域有了很大的突破,巴霍芬、麦克伦南等学者对此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现,最突出的是美国学者摩尔根,他深入印第安人的部落,在那里与印第安人共同生活了40年,从他们的一些原始习俗、亲属关系以及其它方面分析、推断出初民群婚与杂交的*状况,得到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赞赏,恩格斯认为他的发现“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面开辟了一个新时代”。对群婚,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看法。有的人,承认群婚阶段的存在,而不承认普那路亚婚的存在,认为集团外的群婚是直接由杂交*而来的。另一种意见认为,群婚是虚构的,并不存在这一婚姻发展阶段一些民族中存在着的共有状态,但不是婚姻关系,更不是当时唯一存在的排斥其他婚制的主要制度,群婚从未代替过个体婚制。虽然,至今还有一些学者对在人类历史上是否存在过群婚与杂交表示怀疑和提出异议,但是总的看来,应该说这个观点还是比较确凿可信的。恩格斯认为,人类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是群婚,他将群婚阶段分解为:一,血缘家庭,即仅仅排斥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其他兄弟姐妹皆可。二是,普那路亚家庭,即同胞(母方的)姐妹和兄弟间,不可*。这两个发展阶段即群婚的两种典型形式,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血缘群婚(或称血缘家庭),是群婚的低级阶段。这种婚姻排除了杂乱*时期直系血亲之间的*关系,禁止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等相互间存在性的关系。*关系是按照世代来划分的,同一群体内的成员组成了若干同行辈的婚姻集团。其主要特征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亚血缘群婚(或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的较高级的阶段。这种婚姻仍然是一种同行辈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关系中排除了姊妹和兄弟。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统较远的姊妹和兄弟。其结果是,若干姊妹成为她们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但她们的兄弟是除外的。同样,若干兄弟成为他们的共同之妻的共同之夫,但他们的姊妹是除外的。谢苗诺夫说的为了避免内部的混乱和冲突的提法是可认同的:第一种形式,为了防止犯上作乱;第二种,是维持成年雄性的相互宽容,消除嫉妒。这种禁忌是为防止原始人群内部实行杂乱性关系而引起的冲突而出现的,算得上是人类早期家庭制度的一个雏形。
在人类的早期,人类受着低下的社会生产力的限制,还处在刚刚脱离动物状态的人们过着居无定所的游猎生活。他们是以原始群为单位生活的,几十个男女要居住在一个洞窟之中,以集体的力量寻猎食物,并抵御野兽的袭击。那个时候人们的智能发育还没有跟上身体发育,他们的*就跟动物没有差别,完全受*的支配,没有固定的*对象,*是任意而混乱的。即便是在今天我们看来不可思议的母子、父女、兄弟姊妹之间也都存在着*的可能,而且都是属于正常的。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没有家庭伦理道德的约束,也不存在家庭和伦理。这一个阶段也即是史学上所称之为的群婚。群婚,顾名思义,就是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混杂在一起,没有具体的配偶对象。在这一个阶段,父亲是难以辨认的,世系只能够从母亲这一面来确定。人类原始群婚时期,*关系是“男女杂旃,不媒不阳聘”,*只是*的发泄,没有羞耻,**也不存在排他性,那时是没有婚姻家庭的观念的。氏族公社时期出现了与原始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人类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即血缘家庭和对偶家庭。血缘家庭,又称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婚姻产生的最初阶段。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之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胞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姐妹,... -->>
家,是爱的港湾,是我们温馨的摇篮,我们活动的初始地。
家,给我们安全,给我们温暖。
家,是我们身体和灵魂的宿地,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
家,在我们每个人的眼里都是那么普通和平凡,可就是这种普通和平凡的家庭模式却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由最初的乱婚、群婚逐渐向对偶婚,乃至今天的一夫一妻制度发展而来的。也可以这样说,家庭的发展史就是社会文明的发展史。
在人类历史上,在远古时代,人类有过一个漫长的群婚与杂交阶段,人类*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都是从群婚杂交到一夫一妻,群婚是原始时代的一种婚姻形式。对于这一点,长期以来被历史学家、人类学家忽略了。到了19世纪,在这个研究领域有了很大的突破,巴霍芬、麦克伦南等学者对此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现,最突出的是美国学者摩尔根,他深入印第安人的部落,在那里与印第安人共同生活了40年,从他们的一些原始习俗、亲属关系以及其它方面分析、推断出初民群婚与杂交的*状况,得到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赞赏,恩格斯认为他的发现“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面开辟了一个新时代”。对群婚,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看法。有的人,承认群婚阶段的存在,而不承认普那路亚婚的存在,认为集团外的群婚是直接由杂交*而来的。另一种意见认为,群婚是虚构的,并不存在这一婚姻发展阶段一些民族中存在着的共有状态,但不是婚姻关系,更不是当时唯一存在的排斥其他婚制的主要制度,群婚从未代替过个体婚制。虽然,至今还有一些学者对在人类历史上是否存在过群婚与杂交表示怀疑和提出异议,但是总的看来,应该说这个观点还是比较确凿可信的。恩格斯认为,人类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是群婚,他将群婚阶段分解为:一,血缘家庭,即仅仅排斥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其他兄弟姐妹皆可。二是,普那路亚家庭,即同胞(母方的)姐妹和兄弟间,不可*。这两个发展阶段即群婚的两种典型形式,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血缘群婚(或称血缘家庭),是群婚的低级阶段。这种婚姻排除了杂乱*时期直系血亲之间的*关系,禁止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等相互间存在性的关系。*关系是按照世代来划分的,同一群体内的成员组成了若干同行辈的婚姻集团。其主要特征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亚血缘群婚(或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的较高级的阶段。这种婚姻仍然是一种同行辈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关系中排除了姊妹和兄弟。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统较远的姊妹和兄弟。其结果是,若干姊妹成为她们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但她们的兄弟是除外的。同样,若干兄弟成为他们的共同之妻的共同之夫,但他们的姊妹是除外的。谢苗诺夫说的为了避免内部的混乱和冲突的提法是可认同的:第一种形式,为了防止犯上作乱;第二种,是维持成年雄性的相互宽容,消除嫉妒。这种禁忌是为防止原始人群内部实行杂乱性关系而引起的冲突而出现的,算得上是人类早期家庭制度的一个雏形。
在人类的早期,人类受着低下的社会生产力的限制,还处在刚刚脱离动物状态的人们过着居无定所的游猎生活。他们是以原始群为单位生活的,几十个男女要居住在一个洞窟之中,以集体的力量寻猎食物,并抵御野兽的袭击。那个时候人们的智能发育还没有跟上身体发育,他们的*就跟动物没有差别,完全受*的支配,没有固定的*对象,*是任意而混乱的。即便是在今天我们看来不可思议的母子、父女、兄弟姊妹之间也都存在着*的可能,而且都是属于正常的。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没有家庭伦理道德的约束,也不存在家庭和伦理。这一个阶段也即是史学上所称之为的群婚。群婚,顾名思义,就是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混杂在一起,没有具体的配偶对象。在这一个阶段,父亲是难以辨认的,世系只能够从母亲这一面来确定。人类原始群婚时期,*关系是“男女杂旃,不媒不阳聘”,*只是*的发泄,没有羞耻,**也不存在排他性,那时是没有婚姻家庭的观念的。氏族公社时期出现了与原始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人类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即血缘家庭和对偶家庭。血缘家庭,又称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婚姻产生的最初阶段。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之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胞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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